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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保險學會主辦

    以案說險:認識等待期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月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產品,3個月后李先生查出肺癌,出院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經核查,李先生是在投保180天內確診患有肺癌,依據條款約定,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不承擔相應保險責任,故予以拒賠。

    二、案件分析

    等待期又稱為免賠期、觀察期,常見于健康保險合同中,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則稱為等待期。比如重大疾病保險,一般會設置90天、180天等不同的等待期,醫療險一般設置3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算起,只適應于第一個保險年度,對于可續保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保險公司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要發生保險事故,卻馬上投保,以求獲得保險金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逆選擇”。

    本案中,李先生投保的是重大疾病保險產品,雖保單在2021年1月已生效,但根據合同條款約定該產品有180天的等待期,其在觀察期內出險,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風險提示

    對于想投保健康保險的保險消費者來說,了解等待期是了解和選擇保險產品的前提,相關建議如下:

    1.盡早投保。保險消費者應在身體健康時盡早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低,罹患疾病的風險越低,保障時間更長。雖然等待期在整個保險期間的占比小,出險概率低,但畢竟是風險保障的“真空期”,所以越早投保越好。

    2.如實告知。保險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或者辦理保險合同復效手續時,應當仔細了解等待期條款及責任免除的約定,同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減少理賠時因此而引發的合同糾紛。

    3.慎重選擇。保險消費者不用特別在意等待期時間的長短,當然同等條件下,選擇等待期短的產品對自身更有利,但是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不能為了等待期而去選擇保險產品。

    交銀人壽江蘇省分公司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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